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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缓冲信托基金化解信托风险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2-13


  信托风险不可避免,目前规避风险方式有缺陷用风险缓冲信托基金化解信托风险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杨林枫

  信托产品风险的现状与缺陷
  虽然管理层非常不愿意看到出现到期的信托不能兑付的事件,各种以法规和通知之类文件发出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信托风险总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一些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可以达到减少信托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缓冲信托风险的目的。这些风险控制手段目前已经得到运用的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担保、资产回购、房产预售登记、股权托管、一般受益权对优先受益权的保障等。
  但信托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允许集合资金信托的公募并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大力推广基金类型的信托产品、建立受益权流通平台等等,才是控制信托风险或者建立信托风险缓冲机制的根本措施。
  当前,信托业内要求管理层发展基金型信托产品及建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事实上,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联手合作推动具有信托登记、信托产品评级和信托受益权转让服务职能的“中国信托登记与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但是,成立“中信登”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奋斗过程,是否一定能够成功,不可知因素也很多,在短期内我们难于指望通过中信登的设立解决信托登记与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问题,也就不可能指望中信登作为信托风险缓冲机制发挥作用。
  更重要的是,大量的非标准化的信托产品也许只是可以通过受益权流通平台流通转让,其交易是否能够象标准信托产品那样活跃,是否能够形成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尚有很多技术问题和疑问。既使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非标准信托产品的期限多数较短,仍然存在到期兑付的问题,受益权的流通只是解决了受益权的原始投资者的风险规避问题,但是解决不了后续受益权投资者的风险规避问题。
  因此,对于非标准的信托产品,我们必须另外设计一个风险缓冲机制。这个风险缓冲机制就是信托风险缓冲投资信托基金。
  信托风险缓冲投资信托基金的基本架构
  信托风险缓冲信托基金为专门用于收购到期不能及时兑付的非标准信托之受益权的一个信托基金,采取标准的基金架构设立并运作。
  考虑到这个基金的管理、运作必须坚持独立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因此,基金的管理运作宜成立专门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由参加信托风险缓冲体系的全体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管理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风险缓冲信托基金的主要收益来源有四个:(1)参加信托风险缓冲体系的信托公司根据一定标准按期缴纳的信托风险缓冲费,也就是说,无论信托公司是否发生信托风险,均应当缴纳这类费用;(2)信托风险实际发生时,发生信托风险的信托公司依据一定标准另行向基金缴纳的"救援费";(3)基金本身收购到期不能兑付的信托的受益权后从债权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处收到的利息、罚息及投资收益等;(4)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国债、企业债、信托受益权等获得的收益。
  信托风险缓冲信托基金对不能及时兑付的信托有选择地收购受益权,无条件地救援只会导致信托公司忽视信托风险的控制和管理。首先,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的信托公司必须在信托成立前或者成立后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报,提供信托合同等全面详尽的有关资料;其次,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独立的尽责调查,根据信托资金使用人的财务状况、抵押物或者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等,对信托产品进行信用评级,对一定级别以上的信托产品出具将来出现兑付问题时收购受益权的意向函,承诺在信托公司尽到受托人职责及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没有发生灭失等情况下,出现兑付问题时以相当于最初的信托本金的价格收购该信托的全部受益权。对一定级别以下的信托产品则一律不予收购受益权;再次,发生到期不能兑付的信托公司,必须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正式的“援助”请求,基金管理公司同意后,由双方签订“救援合同”,并且该信托公司还必须向基金缴纳一笔“救援费用”。
  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为了保证:(1)发生风险较多的信托公司承担较多的信托风险缓冲体系的运作成本,迫使信托公司加强管理;(2)受益权投资者只能通过缓冲基金获得本金的保障,这导致发生风险较多的信托公司的信誉受到严重负面影响,迫使信托公司在经营中谨慎选择项目及谨慎控制风险,也使投资者正确认识信托风险,谨慎选择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3)信托基金通过低价收购受益权,获得更高的收益,提高其收益水平,使基金份额的持有者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信托风险缓冲信托基金应当将其部分收益作为盈余公积,以备弥补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出现的亏损。 
 
(xintuo摘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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